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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鼓励投资办实业的若干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前来我县投资办实业,提升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以及清远市清发[2005]4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用地方面

①投资者在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划要求搞好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可以受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单独或合作连片开发土地(包括林地),并对该地在法定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享有直接对外招商引资的权利。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②凡在我县投资的工业和小区开发用地(包括林地),在付清农民的各种补偿和属于省、市收取的费用后,可先发用地证件,属本县收取的费用可分三年付清。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下同)首期交付30%地价款后,余款部分可在交付用地后三年内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租用采用最优惠的价格,具体由当地镇政府及各开发建设园区按实际情况商定。

③投资者受让土地兴办工业,免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④凡在我县办实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科技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在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依法有偿转让、抵押、继承。

⑤允许投资者按照规划建设部门的规定兴建专家别墅,投资商居住活动中心区和“员工村”,“员工村”可租赁、出售。凡在我县辖区内城镇买住房的员工,可办理随住国内直接亲属入户当地城镇户口。

⑥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连片开发的原则,盘活闲置的土地。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凡在我县购买的土地,从购买之日起,超过两年尚未使用的视为闲置土地;属连片1000亩以上开发建设、办厂的,在六年内完成开发建设,没有开发建设完的土地视为闲置土地,由当地镇政府和国土部门负责清理、登记、管理,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收回,交国土部门公开招标,拍卖。

第二条税收方面

①凡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投产后五年内每年按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财政部门奖励30%给所属企业。如果以工业园区为开发单位的,财政部门奖励给园区的开发主体,再由园区的开发主体奖励给企业;如果是以企业为开发单位的,财政部门可直接奖励给企业。

②对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满后,企业确实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投资者新办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对县外境内客商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的,三年内由县财政安排给纳税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⑥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可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收政策。

⑦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⑧经营性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第三条各项规费方面

①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免收用水报装费。企业用水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可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自办水厂和抽取地下水,免收水资源费。

②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免收用电报装费。企业生产大工业用电电价分别如下:

a.1—10千伏:平段(08:00—14:00;17:00—19:00;22:00—24:00)0.481元/千瓦时;高峰段(14:00—17:00:19:00—22:00)0.7478元/千瓦时;低谷段(00:00—08:00)0.251元/千瓦时。

b.35—110千伏:平段0.471元/千瓦时;高峰段0.732元/千瓦时;低谷段:0.246元/千瓦时。

c.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461元/千瓦时;高峰段0.7162元/千瓦时;低谷段:0.241元/千瓦时。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③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

④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其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分段检测及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等收费一律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75号文的收费标准优惠50%。

⑤鼓励外来投资者出资购买我县现有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和股权,进行独资经营、扩大生产、转产或进行合资、租赁经营;经批准也可对现有企业进行承包或合作生产。凡涉及企业权属转移,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不收取其它费用。

⑥投资者在我县新办企业和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允许其亲属转为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常驻户口。

⑦凡是外来投资企业员工的子女的入学人托,由企业出具证明、外经部门核准并经教育部门批准,其收费按当地户籍学生的标准收取。

⑧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工伤保险按定员定额征收,其他社会保险的险种可暂由企业自定。

⑨免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⑩外来投资者直接收购县内企业(国有、集体、乡镇企业)或参与县内企业的承包、租赁、参股经营(参股25%以上),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⑾凡在我县投资开发用地50亩以上房地产小区的开发,按有关规定应收的市政建设配套、质量监督、工程预结算、设计、评估、交易手续、税务登记、环保等项目收费属建设单位缴交的给予优惠,属施工企业缴交的按标准收费。

⑿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工业园(区)投资新办企业,除依法纳税外,凡属佛冈县人民政府有权减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实行免收或减收。

⒀经有关部门核定,在我县辖区内投资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的自用运输车辆和生活用车,进出我县境内收费站(不含京珠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免收过路(桥)费。

第四条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①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县外经贸局具体负责外来投资兴办项目的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外来投资者需缴交的各项规费及各项技术服务费集中在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然后再分派给各部门。属于省、市审批的项目,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业务。

②简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各部门不能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新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按照国家对消防、环保和防雷减灾的有关要求,由消防、环保和防雷减灾部门审核建设方案,在投产之前必须报请消防和环保部门检查验收,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

③加强治安管理,实行公安干警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制度。公安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并在各大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设立治安岗亭,依法保障区内和厂内人、财、物的安全。

④设立投诉科。在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科,投诉(4281398、4281304),及时受理外商、外地投资者的投诉,并做好各种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⑤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县审批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项目,一切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及基建审批事项等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对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予审批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

⑥县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建筑工程、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环保审批、水电和通讯设施报装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消防设计审核,按广东警务规范化建设规定的时限批复。

⑦县属各职能部门,必须制订和完善对外来投资者服务的承诺制度,并由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凡违反承诺引起外来投资者不满意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⑧实行县领导分工联系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的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

⑨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县直各部门要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要主动向县招商引资办公室(:4281304)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到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违者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五条工业园区的公共配套没施建设责任

①供电线路,供水管网实行分段负责原则。项目用地在工业园区范围外的供电、供水设施由供电供水部门负责;项目用地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供电供水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

②项目用地在工业园区范围外的道路、邮政、电信、环保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道路、环保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邮政、电信等由相关部门在工业园区负责建设到厂内。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除享受以上规定外,均享受国家、广东省、清远市及本县制定的鼓励外来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冈县辖区内兴办的港、澳、台及国外投资企业、外来投资企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从下文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前引进的企业(以签征租地合同为准)适应本办法,过去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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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位于清远市南端,与广州花都区接壤。目前区域总规划面积为165平方公里,2008年9月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龙塘镇和银盏林场项目的开发与建设。中工招商网产业园区资料记录,开发区内还拥有佛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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