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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鼓励外来投资和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为加快连州区域经济文化中心建设,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来投资者和市内民营经济在我市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实业,提升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清远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和市内民营经济在我市范围内投资新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实行规费优惠政策

2、用电方面的优惠。凡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企业生产用电电价见附件:《连州市电价价目表》。如遇到省级以上政策性调整时,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3、用水优惠。凡投资者在我市兴办投资额超亿元、年税收超千万元的企业用水给予优惠。用水多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自办水厂和取地下水。其他企业按连价〔2006〕20号文执行,如遇价格调整时,按新的水价标准执行。

4、行政性的收费按国家、省规定收取的标准就低不就高,服务性收费要经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

5、投资者到我市投资新办的企业,应收取的行政性规费,除国家、省规定收取的部分和支付农民的补偿款以外,一律实行免收或减收(具体项目见附表)。

6、事业部门的所有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市政府同意,免收或减收项目按附表执行。凡没有列入本《优惠政策》收费项目范围的收费,需由有关单位书面报告,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才能收取。

7、有关经营性及中介服务性收费调整按附表执行。经物价部门批准,但附表未列出的各项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收费。

8、企业员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标准执行,企业社会保险可按相关政策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

9、在我市工作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持有清远市(含各市、县、区)身份证的人员免办居住证。外地人员办理居住证期限为半年、一年、三年,正常办理免收工本费。

10、在我市工作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持有清远市(市、县、区)身份证的人员免办就业登记卡和就业证,免收流动人员调配费。

11、鼓励投资者到我市购买现有的企业、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权,进行独资经营、扩大生产、转产或进行合资、租赁经营;经批准也可以对现有企业进行承包或合作生产。凡涉及企业权属转移,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工本费,不另收其他费用。

12、鼓励外商开展加工装配业务,投资者新办企业和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允许其亲属转为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

三、实行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

13、在市属工业园区内开办的一般工业企业(资源型企业除外),年缴纳增值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在市属工业园区外开办的一般工业企业(资源型企业除外),年缴纳增值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3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该项奖励以工商登记的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奖励期限为五年)。

14、在本市开办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旅游服务业项目(酒店除外),并且年缴纳营业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该项奖励以工商登记的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奖励期限为五年)。

15、按四星以上标准(含四星)建设的酒店,在项目用地、报建的收费方面给予更大优惠。酒店开业后的前三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酒店开业后的第四年开始至第七年,年缴纳营业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被评为四星以上酒店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6、在本市开办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资源型工业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3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该项奖励以工商登记的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奖励期限为五年)。

17、经营性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四、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土地

18、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征收后,统一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依规采用出让、出租方式提供土地,租期内或租期届满也可依照程序出让。

19、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采用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广东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的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并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20、属于市级或镇(乡)级落实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综合价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包含支付农村集体农户的征地费用、必须缴纳的有关税费、规费、土地开发费)的基础上,具体价格和土地开发程度可分别由市有关部门或镇(乡)政府与投资者协商后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21、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相关规定。投资者一次交清土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在依法办理有关征地手续和完善相关的出让程序后,可先发用地文件,待付清全部地价款后(不超过二年),给予核发土地使用证。

22、集体土地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鼓励镇(乡)、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除经营性房地产外的企业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鼓励集体土地作价与投资者合资或合作兴办工业企业。

23、经规划部门同意,允许在工业项目用地面积中安排7%作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含“员工村”),并享受本规定有关规费的优惠。

24、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税收超千万元、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期满后申请续期的,有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25、对分期建设的投资项目,可采用总用地量一次规划控制,建设用地依照有关程序按资金投入量分期提供土地,既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又避免土地闲置。

五、简化办事程序,实施相应配套政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6、对外商和民营投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涉及工程招标的,可自行确定是否招投标和招投标的方式。

27、实行“一揽式”办理审批项目的办事制度。由市外经贸局(招商局)和引资单位为投资者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报建、企业登记、注册、备案等各项手续,凡是符合产业政策,资料齐全的项目,属本市审批或审核的有关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办毕;不属本市审批权限的,由市外经贸局(招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办,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

28、建立健全审批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由各审批单位分管业务的领导参加,对引进的项目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市外经贸局(招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两矿”开采和加工企业由市“两矿”办负责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29、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把本单位的办事程序公布于民,把审批或审核事项需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企业,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30、投资企业缴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费,优惠部分统一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照有关优惠政策进行核查,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31、实行“全天候”服务制度。市外经贸局(招商局)对投资企业从接洽到生产各个环节以及投资者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实行全程跟进,优质服务,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32、实行审批“预准”制度。投资企业可根据市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申办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和标准,双方签订承诺责任书,先让投资者办理“筹建”执照,开展企业筹备工作,申请经营范围为“筹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须符合“经营项目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的条件,申请人应在企业章程中就筹建期限的规定核定营业期。其他有关手续可边施工建设边申办落实。经有关部门依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办齐证照后,准予开业和经营。

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33、供电线路、供水管网实行分段负责的原则。各工业企业外的供电设施,如属用户专用供电线路的,由项目业主负责建设;如属公共供电线路的,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至企业用地红线边;企业内的供电设施由业主负责建设。各工业企业外的供水设施,如属用户专用管道,由项目业主负责建设;如属公共管道,由供水部门负责建设至企业用地红线边;企业内的供水设施由业主负责建设。

34、各工业项目外的道路、电讯、环保等公共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企业内的道路、环保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电讯设施由电讯部门负责建设到厂内。

七、实行有效的投资保障措施

35、本市依法保护投资者一切合法权益。

36、各职能部门必须制定对投资者的服务承诺制度,并张贴公布,违反承诺,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37、市属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企业检查(除清远市以上单位组织的统一行动、环保执法检查、安全生产和纳税检查外),必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否则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8、实行市领导分工负责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及时为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

39、实行公安干警联系投资企业制度。公安部门指定专人联系投资企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0、在市外经贸局(招商局)设立企业投诉中心,投拆:0763-6623015或6623150,及时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热情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41、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2、本《优惠政策》实施前引进的项目,按引进项目时的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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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位于清远市南端,与广州花都区接壤。目前区域总规划面积为165平方公里,2008年9月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龙塘镇和银盏林场项目的开发与建设。中工招商网产业园区资料记录,开发区内还拥有佛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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