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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投资成本和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用电方面。凡投资者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其用电报装费给予免收,大工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市的电价标准执行。分别为:①1—10千伏:平段0.481元/千瓦时;高峰段0.642元/千瓦时;低谷段0.297元/千瓦时。②35—110千伏:平段0.471元/千瓦时;高峰段0.6285元/千瓦时;谷段0.291元/千瓦时。③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461元/千瓦时;高峰段0.615元/千瓦时;谷段0.285元/千瓦时。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用水方面。凡投资者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免收用水报装费、水资源费(但企业必须达到国家、省污水排放标准),企业生产用水水价,按1元/立方米以下收取。用水多的工业园或企业,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自办水厂,并可免收水资源费。

◆对投资者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新办的企业(含工业、旅游、农业产业化项目),其应收取的行政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实行免收。

◆事业性收费必须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市政府批准。所有的收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区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月,其它各县市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月。

◆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工作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并持有清远市[包括下辖县(市、区)]身份证的人员不再另行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办理的暂住证在全市范围通用。

◆鼓励外来投资者出资购买我市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权,进行独资经营、扩大生产、转产,或进行合资、租赁经营;经批准也可以对现有企业进行承包或合作生产。凡涉及企业权属转移,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不收取其他费用。

◆鼓励外商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工缴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取消收取商务代理费。经海关批准,可放宽产品完税内销比例。

◆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以解决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凡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经商、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的并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基金2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手续。

◆凡投资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工业园区或企业为单位,投产后五年内,每年园区内新办生产性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10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所属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主体或企业。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的驰名商标、省的著名商标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五年。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两税合并后,内资、外资企业适用同一税率,确定为25%。为扶持小企业的发展,并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优惠方式也将作改变,改变目前以减税、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方式,更多采用投资抵免、税前扣除等间接方式。

◆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性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科技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期满后,可再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依法有偿转让、抵押、继承。

◆简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各部门不能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环保、消防、卫生防疫、计生等部门依法加强后期跟踪服务。涉及特殊行业(易燃易爆、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按照国家对消防、环保、卫生的有关要求,由消防、环保、卫生部门审核建设方案,在投产之前必须报请消防、环保、卫生部门检查验收,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

◆加强治安管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所属县(区)、镇政府按属地范围设立治安服务警务区,建立全天候保安警卫服务,确保区内社会治安的稳定。

◆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一切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基建审批事项等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对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

◆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市直各部门要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要主动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联系,商定有关执法检查工作,尽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对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违者对当事人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责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企业,在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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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位于清远市南端,与广州花都区接壤。目前区域总规划面积为165平方公里,2008年9月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龙塘镇和银盏林场项目的开发与建设。中工招商网产业园区资料记录,开发区内还拥有佛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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